详情内容
新税制下合理避税探讨
作者:0724baidu  来源:本站  发表时间:2013/1/28 15:07:57  点击:2286

    2012年7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71号公告中指出包含湖北省在内的8个省市将分批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湖北省于2012年12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2013年1月4日我公司第一笔增值税的缴纳,标志着我公司正式跨入了增值税缴纳企业的行列。下面就“增值税”这一新税种做下介绍以及如何合理避税做下探讨。
    一、增值税介绍:
    1、概念: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中国采用了国际上普遍采用的税款抵扣的办法。即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售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也就是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这种计算方法体现了按增值因素计税的原则。
    2、特点及认定:增值税实行价外税,进项税额抵扣原则。将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以下简称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的、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营该增试点范围的:连续12月的应税收入超过500万的试点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满足以上条件的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若公司制度规范财务核算,账务处理规范齐全可以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小规模纳税人则不能抵扣。
    3、增值税纳税人违法处理(简略):《刑法》201条规定了偷税数额占应纳税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偷税数额十万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税制转换后不同点:
    主要不同点:在交营业税时产生收入后按照一定的税率乘以收入后即是需要(或应该)交纳的税款,而改交增值税后产生的收入按照一定税率倒算出收入后一部分确认为收入,一部分确认为应交税款(也就是获得的营业额中就有一部分为法定的税款)。
    以营业额为10000元,成本为8000元(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原缴纳营业税税率为3%的装卸搬运为例来看不同之处:
    1、在原缴纳营业税条件下
    会计处理:确认收入10000元,确认成本8000元
    税款处理:营业税=10000×3%=300元  附税=300×12%=36,由于地税部门按简易办法征收所得税即所得税=10000×1%=100元即承担的总税赋=300+36+100=436元
    营业利润=10000-8000-436=1564元,由于目前公司亏损年终清算无所得税即在营业税制下承担的税赋为436元。
    2、在增值税税制下:税率为6%(一般纳税人)
    会计处理:确认收入9433.96元,确认应交税金(销项)566.04元,确认成本7547.17元,确认应交税金(进项)452.83元
    税款处理  应交增值税=566.04-452.83=113.21元  附税113.21×12%=13.59元
    营业利润=9433.96-7547.17-13.59=1873.20元   由于公司总体上处于亏损年终结算无所得税即在增值税的税制下承担的税赋为126.80元
    即:改征增值税后少缴税款=436-126.80=309.20元。
    目前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其实行的是网络化管理模式,只要会计报表生成,各项税款即自动从开户行划走,开户行余额不足的将下达通知书,通知书到达90日内不交将会走法律程序。
    三、增值税税制下合理避税
    实行“营改增”实质上是国家的减税政策,是对中小型企业抛出的橄榄枝。但为什么企业谈之色变大有“狼来了”的感觉呢?其主要原因有:1、税率在原来交营业税的阶段看似增加了,从3%调到了6%;2、所试点的行业大多都属于末端服务行业很难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专用发票,继而增值税的抵扣效应很难实现。
仍以上述为例,若8000元的成本取得的是普通发票则:
    会计处理:确认收入9433.96元,确认应交税金(销项)566.04元,确认成本8000元
    税款处理  应交增值税=566.04元  附税566.04×12%=67.92元
    营业利润=9433.96-8000-67.92=1366.04元即在增值税的税制下承担的税赋为633.96元。
    即:在成本项目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则多交税款=633.96-436=197.96元。
    由此可见充分利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抵扣进项税额这一条件来进行税款抵扣非常重要,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作为成本方面的开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税款抵扣将大大降低税款的支出,作为公司方面开支的油料、轮胎、材料、固定资产的购建等都可以要求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来进行税款抵扣。(小涂)
http://jmwljt8.xm22.host.35.com/admin/login.asp

 

上条信息:客运公司做好低温雨雪冰冻防范工作
下条信息:出租公司2012年终表彰会及安全工作会议召开